(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三)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四)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三)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四)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仓区大门口,场、仓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三)育肥场、中转仓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4)。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一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三条 进入注册育肥场的活牛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进场前,认可兽医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场隔离检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