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五)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填写《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转场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区大门口,场区全貌,羊舍外景,羊舍内景);
(三)中转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四)签订供港澳活羊供货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中转或养殖)、生产或经营规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九条 注册中转场连续2年未用于供应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条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一条 注册中转场认可兽医负责中转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注册中转场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注册中转场的活羊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
违反前款规定者,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注册中转场的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只进场活羊,须经认可兽医查验证单并实施进场前临床检查,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并作体内外寄生虫驱虫处理,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中转场饲养。活羊须在中转场至少饲养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