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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3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应港澳活羊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活羊的健康与港澳市民食用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对港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供港活羊的检疫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羊中转场的注册、监督管理和产地疫情监测,负责供港澳活羊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羊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港澳活羊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场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转场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三)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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