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明供货人名称、装运货物名称、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及气候情况;
(二)注明所验货物符合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三)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报检重量、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四)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检重量、船名、装运舱位特征;
(五)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日期、签发人和公章等应齐全、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年度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七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每三个月书面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十八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派员现场跟踪检查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进口废物原料经装运前检验,运抵中国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和有关单证受理报验。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必须及时说明检验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
(二)口岸查验三次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有异议,经查实属装运前认可
检验机构责任的;
整改期间,暂停该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吊销认可证书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按要求限期整改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