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号)
现发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
(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
(五)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六)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
第五条 申请方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