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审计厅实施《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
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审办法发〔1999〕148号 1999年8月18日)
青海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审综发〔1999〕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将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统一管理部门。根据《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审综发〔1996〕368号)第
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的规定,审计项目计划未包括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因此,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管理仍应按审计署颁布的《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报送时间问题。《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将省级审计机关编报下年度对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时限规定为每年11月底以前,而不是计划当年的3月底以前,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有其特殊性,这项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多方配合、协调,需要有一定的提前量;另一方面,便于省级审计机关在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时,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审计力量和检查力量。
三、关于统计问题。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刚刚起步,如何发挥审计统计在监督检查中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尚需进一步研究。随着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开展,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有关统计指标,逐步将其纳入审计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