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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
  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
  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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