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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暂行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四)借款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第三章 信贷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
  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录有关要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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