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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
 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
 (银发〔1999〕254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近年来,部分地区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炒卖土地,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和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各金融机构对农林开发项目正常资金需要,既要积极支持,又要严格审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以土地作抵押的农林开发贷款项目,应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未交清土地价款或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以土地抵押的农林开发项目贷款,其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
  四、申请农林开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金融机构一律不予贷款。
  五、严禁金融机构对以下项目或用途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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