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
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
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
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
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
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