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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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