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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22号)--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2号)


  1999年9月,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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