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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98修订)

  (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
  (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第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既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又领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其营业执照中广告经营项目应随《广告经营许可证》内容的变更即时变更。
  第十三条 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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