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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98修订)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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