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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既包括主办单位也包括承办单位。以上单位在各类展销会的举办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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