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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
 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8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8〕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在港口等地停留的有运送假冒伪劣商品嫌疑的车辆进行检查,属于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擅自设立公路检查站等公路“三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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