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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
 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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