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解释的请示》的报告(川工商〔1998〕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