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办函〔1997〕33号
和国办函〔1997〕54号文件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3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办函〔1997〕33号、国办函〔1997〕54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
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3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
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4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