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9年6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批准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作为第六条,修改为:“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此外,还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