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档 │ │
│ 次│ │
│标 │ 职务工资 │
│ 准│ │
│ │ │
│职 ├──┬──┬──┬──┬──┬──┬──┬─┬─┬─┬─┬─┬─┬─┤
│ 务│ 1 │ 2 │3 │ 4 │ 5 │ 6 │ 7 │ 8│ 9│10│11│12│13│14│
├──┼──┼──┼──┼──┼──┼──┼──┼─┼─┼─┼─┼─┼─┼─┤
│主席│ │ │ │ │ │ │ │ │ │ │ │ │ │ │
│副主│480 │555 │630 │705 │780 │855 │ │ │ │ │ │ │ │ │
│席 │ │ │ │ │ │ │ │ │ │ │ │ │ │ │
│总理│ │ │ │ │ │ │ │ │ │ │ │ │ │ │
├──┼──┼──┼──┼──┼──┼──┼──┼─┼─┼─┼─┼─┼─┼─┤
│副总│ │ │ │ │ │ │ │ │ │ │ │ │ │ │
│理 │400 │460 │520 │580 │640 │700 │760 │ │ │ │ │ │ │ │
│国务│ │ │ │ │ │ │ │ │ │ │ │ │ │ │
│委员│ │ │ │ │ │ │ │ │ │ │ │ │ │ │
├──┼──┼──┼──┼──┼──┼──┼──┼─┼─┼─┼─┼─┼─┼─┤
│部长│330 │380 │430 │480 │530 │580 │630 │68│ │ │ │ │ │ │
│省长│ │ │ │ │ │ │ │0 │ │ │ │ │ │ │
├──┼──┼──┼──┼──┼──┼──┼──┼─┼─┼─┼─┼─┼─┼─┤
│副部│ │ │ │ │ │ │ │ │ │ │ │ │ │ │
│长 │270 │315 │360 │405 │450 │495 │540 │58│63│ │ │ │ │ │
│副省│ │ │ │ │ │ │ │5 │0 │ │ │ │ │ │
│长 │ │ │ │ │ │ │ │ │ │ │ │ │ │ │
├──┼──┼──┼──┼──┼──┼──┼──┼─┼─┼─┼─┼─┼─┼─┤
│司长│ │ │ │ │ │ │ │ │ │ │ │ │ │ │
│厅、│215 │255 │295 │335 │375 │415 │455 │49│53│57│ │ │ │ │
│局长│ │ │ │ │ │ │ │5 │5 │5 │ │ │ │ │
├──┼──┼──┼──┼──┼──┼──┼──┼─┼─┼─┼─┼─┼─┼─┤
│副司│ │ │ │ │ │ │ │ │ │ │ │ │ │ │
│长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385 │42│45│49│ │ │ │ │
│副厅│ │ │ │ │ │ │ │0 │5 │0 │ │ │ │ │
│、局│ │ │ │ │ │ │ │ │ │ │ │ │ │ │
│长 │ │ │ │ │ │ │ │ │ │ │ │ │ │ │
├──┼──┼──┼──┼──┼──┼──┼──┼─┼─┼─┼─┼─┼─┼─┤
│处长│144 │174 │204 │234 │264 │294 │324 │35│38│41│44│ │ │ │
│县长│ │ │ │ │ │ │ │4 │4 │4 │4 │ │ │ │
├──┼──┼──┼──┼──┼──┼──┼──┼─┼─┼─┼─┼─┼─┼─┤
│副处│ │ │ │ │ │ │ │ │ │ │ │ │ │ │
│长 │118 │143 │168 │193 │218 │243 │268 │29│31│34│36│ │ │ │
│副县│ │ │ │ │ │ │ │3 │8 │3 │8 │ │ │ │
│长 │ │ │ │ │ │ │ │ │ │ │ │ │ │ │
├──┼──┼──┼──┼──┼──┼──┼──┼─┼─┼─┼─┼─┼─┼─┤
│科长│ │ │ │ │ │ │ │ │ │ │ │ │ │ │
│主任│96 │116 │136 │156 │176 │196 │216 │23│25│27│29│31│ │ │
│科员│ │ │ │ │ │ │ │6 │6 │6 │6 │6 │ │ │
├──┼──┼──┼──┼──┼──┼──┼──┼─┼─┼─┼─┼─┼─┼─┤
│副科│ │ │ │ │ │ │ │ │ │ │ │ │ │ │
│长 │79 │94 │109 │124 │139 │154 │169 │18│19│21│22│24│ │ │
│副主│ │ │ │ │ │ │ │4 │9 │4 │9 │4 │ │ │
│任科│ │ │ │ │ │ │ │ │ │ │ │ │ │ │
│员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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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63 │75 │87 │99 │111 │123 │135 │14│15│17│18│19│20│21│
│ │ │ │ │ │ │ │ │7 │9 │1 │3 │5 │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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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 │ │ │ │ │ │12│13│14│15│16│17│18│
│员 │50 │60 │70 │80 │90 │100 │110 │0 │0 │0 │0 │0 │0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