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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 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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