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