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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
  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
  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2、要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为改进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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