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航事业的飞速发展,《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首先,该文件只是对民航内部有效,主要规范安检部门的工作,对广大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没有约束力,致使工作开展起来不能得到相应配合,阻力甚大。
其次,作为民航系统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试行)》法律效力有限,一些地方所属机场执行不够严格,造成全国机场安全检查工作要求不同、标准不一的局面。这样容易引起旅客们的误解,进而影响到民航运输的正常进行。
再次,1995、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先后公布施行,其中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相应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
因此,制定新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规来约束安检工作已十分迫切。此外,对乘机旅客实施安全检查,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安检工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制定民航规章,将安全检查中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问题加以规范,并集中向社会公布,不仅可以使公民增强安全检查意识,自觉配合安检部门工作,还可以减少针对安检工作的投诉,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框架表》有关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9SB部,即CCAR-339SB。
二、指导思想
1、与国际惯例接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标准,同时吸收国外安检工作及安检法规中有益的内容。
2、立法的高度和角度。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立足全国民用航空事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和军民合用机场中民用部分的安检工作;其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对乘机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细化。
3、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现实水平出发,规定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坚持政企分开、面向市场,对民航安检部门的设立、运作等作出相应规定,以期将安全检查作为一项特别的服务项目及时、按要求提供给民用航空运输部门,从而使安检工作逐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
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检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安全检查来保障航空安全,保证安全是安检部门的首要任务。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与服务、安全与正点冲突的话,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安检工作的范围。安检工作不仅包括对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检查,还包括对候机隔离区的安全监控、对停场民用航空器的监护。
(二)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关系。《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布,规定安全检查的原则、制度和方式、方法,对旅客、货主和安检人员等具有普遍约束力;《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文件下发,主要是指导、规范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对安检部门、安检人员有效。待《规则》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后,再下发作为配套性文件的《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