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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七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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