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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
 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
 (劳社部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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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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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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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劳人培[1988]1 │1988年1月29日 │已被《劳动┃
┃1 │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号      │       │法》取代 ┃
┃ │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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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劳办力字[1989]│1989年7月15日 │适用期已过┃
┃2 │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13号     │       │     ┃
┃ │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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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劳政字[1992]19│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
┃3 │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号      │       │     ┃
┃ │、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       │       │     ┃
┃ │予取缔问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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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劳部发[1993] │1993年7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4 │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40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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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劳部发[1995] │1995年1月19日 │已被《中共┃
┃5 │就业工程的通知   │43号     │       │中央、国务┃
┃ │          │       │       │院关于切实┃
┃ │          │       │       │做好下岗职┃
┃ │          │       │       │工基本生活┃
┃ │          │       │       │保障和再就┃
┃ │          │       │       │业工作的通┃
┃ │          │       │       │知》(中发┃
┃ │          │       │       │〔1998〕10┃
┃ │          │       │       │号)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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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劳办发[1995] │1995年1月26日 │适用期已过┃
┃6 │“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27号     │       │     ┃
┃ │证、卡”有关问题的通│       │       │     ┃
┃ │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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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劳部发[1995] │1995年5月9日 │适用期已过┃
┃7 │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221号     │       │     ┃
┃ │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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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部发[1995] │1995年9月28日 │已被《劳动┃
┃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366号     │       │部关于颁布┃
┃ │的通知       │       │       │<劳动就业┃
┃ │          │       │       │服务企业实┃
┃ │          │       │       │行股份制合┃
┃ │          │       │       │作的规定>┃
┃ │          │       │       │的通知》(┃
┃ │          │       │       │劳动部发[ ┃
┃ │          │       │       │1996]181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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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劳部发[1995] │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
┃9 │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426号     │       │     ┃
┃ │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       │       │     ┃
┃ │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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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劳部发[1995] │1995年11月29日│适用期已过┃
┃10│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442号     │       │     ┃
┃ │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       │       │     ┃
┃ │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       │     ┃
┃ │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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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劳办发[1996] │1996年4月25日 │已被《中共┃
┃11│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68号     │       │中央、国务┃
┃ │题的通知      │       │       │院关于切实┃
┃ │          │       │       │做好下岗职┃
┃ │          │       │       │工基本生活┃
┃ │          │       │       │保障和再就┃
┃ │          │       │       │业工作的通┃
┃ │          │       │       │知》(中发┃
┃ │          │       │       │[1998]10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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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办发[1996] │1996年8月28日 │复函有误。┃
┃12│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173号     │       │应以《劳动┃
┃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       │部关于颁发┃
┃ │          │       │       │<台湾和香┃
┃ │          │       │       │港、澳门居┃
┃ │          │       │       │民在内地就┃
┃ │          │       │       │业管理规定┃
┃ │          │       │       │>的通知》┃
┃ │          │       │       │(劳部发[ ┃
┃ │          │       │       │1994]102号┃
┃ │          │       │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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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印发《农村│劳部发[1997] │1997年4月9日 │适用期已过┃
┃13│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112号     │       │     ┃
┃ │化工程1997年实施│       │       │     ┃
┃ │计划》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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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劳部发[1998] │1998年1月26日 │已被《中共┃
┃14│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33号     │       │中央、国务┃
┃ │通知        │       │       │院关于切实┃
┃ │          │       │       │做好下岗职┃
┃ │          │       │       │工基本生活┃
┃ │          │       │       │保障和再就┃
┃ │          │       │       │业工作的通┃
┃ │          │       │       │知》(中发┃
┃ │          │       │       │[1998]10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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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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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调│(58)中劳薪字第│1958年3月15日 │适用期已过┃
┃1 │到工人技术学校学习毕│96号     │       │     ┃
┃ │业后是否需要见习期和│       │       │     ┃
┃ │有关工资评定问题给吉│       │       │     ┃
┃ │林机械电气工人技术学│       │       │     ┃
┃ │校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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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58)中劳办字55│1958年4月28日 │被《国务院┃
┃2 │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号      │       │关于职工探┃
┃ │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       │亲待遇的规┃
┃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       │       │定》(国发┃
┃ │干问题的意见    │       │       │[1981]36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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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61)中劳薪字第│1961年8月13日 │适用期已过┃
┃3 │于煤矿工人升级和转正│74号 (61)煤人│       │     ┃
┃ │、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劳字第36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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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归侨毕业生│(62)中劳薪字第│1962年4月17日 │适用期已过┃
┃4 │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56号     │       │     ┃
┃ │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       │     ┃
┃ │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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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练习生是否│(62)中劳薪字第│1962年5月30日 │适用期已过┃
┃5 │可以转正定级问题给贵│94号     │       │     ┃
┃ │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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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冶金部关于调│(63)冶人字第 │1963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6 │整冶金矿山井下工人工│1147号 (63)中│       │     ┃
┃ │资的通知      │劳薪字第9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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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63)中劳薪字第│1963年3月28日 │适用期已过┃
┃7 │毕业生的范围及其工资│118号     │       │     ┃
┃ │待遇等问题给北京农业│       │       │     ┃
┃ │科学院研究所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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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林业部对南方│(63)中劳薪字第│1963年6月14日 │原劳动部、┃
┃8 │各省(区)森林工业林│188号 (63)林 │       │林业部对南┃
┃ │区津贴的几点意见  │劳资昭字第15号│       │方各省建立┃
┃ │          │       │       │林区津贴问┃
┃ │          │       │       │题作了具体┃
┃ │          │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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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十七级以上│(63)中劳薪字 │1963年8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9 │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问│363号     │       │     ┃
┃ │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       │       │     ┃
┃ │函         │       │       │     ┃
┠─┼──────────┼───────┼───────┼─────┨
┃ │劳动部关于高等学校和│(63)劳机于字 │1963年9月4日 │劳动部关于┃
┃10│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123号     │       │印发《对<┃
┃ │习期满的工资评定问题│       │       │工资支付暂┃
┃ │的复电       │       │       │行规定>有┃
┃ │          │       │       │关问题的补┃
┃ │          │       │       │充规定》的┃
┃ │          │       │       │通知(劳动┃
┃ │          │       │       │部发[1995]┃
┃ │          │       │       │226号)中 ┃
┃ │          │       │       │已有新的规┃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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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非金属矿山│(63)中劳薪字第│1963年9月18日 │适用期已过┃
┃11│建立井下工作津贴问题│154号     │       │     ┃
┃ │给建筑工程部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关于矿山井下津│(63)中劳薪字第│1963年9月18日 │《劳动部、┃
┃12│贴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429号     │       │财政部关于┃
┃ │复函        │       │       │核增冶金部┃
┃ │          │       │       │直属企业艰┃
┃ │          │       │       │苦岗位津贴┃
┃ │          │       │       │总额的复函┃
┃ │          │       │       │》(劳部发┃
┃ │          │       │       │[1993]385 ┃
┃ │          │       │       │号)中已有┃
┃ │          │       │       │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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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食│(64)中劳配字第│1964年3月25日 │适用期已过┃
┃13│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154号     │       │     ┃
┃ │作人员定员标准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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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中共中央│(64)内人工字64│1964年4月13日 │适用期已过┃
┃14│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号      │       │     ┃
┃ │事业单位精简干部的安│       │       │     ┃
┃ │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
┃ │》的问题解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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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职工调动工│(68)中劳薪字 │1968年3月13日 │劳动人事部┃
┃15│作工资待遇问题给四川│第43号    │       │《关于职工┃
┃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       │       │调动工作后┃
┃ │部的复函      │       │       │工资待遇若┃
┃ │          │       │       │干问题的暂┃
┃ │          │       │       │行规定》(┃
┃ │          │       │       │劳人薪字 ┃
┃ │          │       │       │[1987]24号┃
┃ │          │       │       │)中已有新┃
┃ │          │       │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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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68)中劳薪字第│1968年5月23日 │劳动人事部┃
┃16│调动工作工资待遇问题│72号     │       │《关于职工┃
┃ │给陕西省劳动局革命领│       │       │调动工作后┃
┃ │导小组的复函    │       │       │工资待遇若┃
┃ │          │       │       │干问题的暂┃
┃ │          │       │       │行规定》(┃
┃ │          │       │       │劳人薪字 ┃
┃ │          │       │       │[1987]24号┃
┃ │          │       │       │)中已有新┃
┃ │          │       │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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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职│(75)计劳薪字 │1975年8月2日 │适用期已过┃
┃17│工调作熟练工的工资处│157号     │       │     ┃
┃ │理意见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77)劳薪字112 │1977年9月5日 │适用期已过┃
┃18│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问│号      │       │     ┃
┃ │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       │       │     ┃
┃ │局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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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78)劳薪字8号 │1978年2月11日 │《劳动法》┃
┃19│职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       │中已有新的┃
┃ │的通知       │       │       │规定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78)劳薪字16号│1978年4月28日 │《劳动法》┃
┃20│职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       │中已有新的┃
┃ │的补充通知     │       │       │规定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地质│(78)劳薪字19号│1978年5月27日 │适用期已过┃
┃21│部门的职工调到其他部│       │       │     ┃
┃ │门工作时的工资问题给│       │       │     ┃
┃ │湖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78)劳薪字48号│1978年8月29日 │《劳动法》┃
┃22│职工加班工资问题给江│       │       │中已有新的┃
┃ │苏省劳动局的复函  │       │       │规定   ┃
┠─┼──────────┼───────┼───────┼─────┨
┃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78)劳计字第82│1978年10月9日 │适用期已过┃
┃23│、中华全国总工会重申│号 (78)教工农│       │     ┃
┃ │关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字1037号 (78)│       │     ┃
┃ │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工发第79号  │       │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79)劳总薪字 │1979年4月3日 │适用期已过┃
┃24│国发[1979]18号文件有│27号     │       │     ┃
┃ │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矿山│(79)劳总薪字 │1979年7月10日 │劳动人事部┃
┃25│井下职工调动工作后工│63号     │       │《关于职工┃
┃ │资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       │       │调动工作后┃
┃ │动局的通知     │       │       │工资待遇若┃
┃ │          │       │       │干问题的暂┃
┃ │          │       │       │行规定》(┃
┃ │          │       │       │劳人薪字 ┃
┃ │          │       │       │[1987]24号┃
┃ │          │       │       │)中已有新┃
┃ │          │       │       │的规定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79)劳总薪字 │1979年9月1日 │适用期已过┃
┃26│中发[1978]13号文件中│83号     │       │     ┃
┃ │有关职工工资问题给甘│       │       │     ┃
┃ │肃省劳动局的复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79)劳总薪字 │1979年12月9日 │适用期已过┃
┃27│关于今年不再实行年终│162号     │       │     ┃
┃ │奖的通知      │(79)财企字632 │       │     ┃
┃ │          │号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80)劳总薪字 │1980年4月10日 │适用期已过┃
┃28│第三批转业干部由军队│96号     │       │     ┃
┃ │负责调级后地方单位按│       │       │     ┃
┃ │什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     ┃
┃ │的通知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长岛│(80)劳总薪字 │1980年10月25日│适用期已过┃
┃29│县驻岛津贴问题给山东│197号     │       │     ┃
┃ │省劳动局的复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堵│(81)劳总薪字 │1981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
┃30│漏保收奖金”可不包括│87号     │       │     ┃
┃ │在奖金控制额之内意见│       │       │     ┃
┃ │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       │       │     ┃
┃ │局的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对建│(81)劳总薪字 │1981年12月24日│适用期已过┃
┃31│材企业大专毕业生改按│148号     │       │     ┃
┃ │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定级│       │       │     ┃
┃ │问题给建筑材料工业部│       │       │     ┃
┃ │的复函       │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行工│劳人薪[1982] │1982年11月2日 │适用期已过┃
┃32│资制度改革试点必须经│56号     │       │     ┃
┃ │过审查批准的通知  │       │       │     ┃
┠─┼──────────┼───────┼───────┼─────┨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劳人险[1982] │1982年11月20日│适用期已过┃
┃33│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31号     │       │     ┃
┃ │贴不作调整的通知  │       │       │     ┃
┠─┼──────────┼───────┼───────┼─────┨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劳人薪局[1982]│1982年11月26日│适用期已过┃
┃34│经济民警暂不实行岗位│20号     │       │     ┃
┃ │津贴的函      │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劳人薪[1983] │1983年3月26日 │适用期已过┃
┃35│部调资问题给甘肃省人│93号     │       │     ┃
┃ │事局的复函     │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七│劳人薪[1984] │1984年2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36│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93号     │       │     ┃
┃ │上班人员不应列入这次│       │       │     ┃
┃ │调资范围给北京市劳动│       │       │     ┃
┃ │局、人事局的函   │       │       │     ┃
┠─┼──────────┼───────┼───────┼─────┨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劳人薪局[1984]│1984年4月10日 │适用期已过┃
┃37│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11号     │       │     ┃
┃ │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       │       │     ┃
┃ │处理意见      │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山│劳人薪[1984] │1984年8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38│东省劳动局立即纠正其│161号     │       │     ┃
┃ │《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       │       │     ┃
┃ │定级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       │     ┃
┃ │》的通知      │       │       │     ┃
┠─┼──────────┼───────┼───────┼─────┨
┃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劳人计局[1984]│1984年9月26日 │适用期已过┃
┃39│局对《关于要求纠正对│36号     │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       │       │     ┃
┃ │不平等待遇的请示报告│       │       │     ┃
┃ │》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
┃ │工会的复函     │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劳人劳[1987] │1987年6月23日 │已被《禁止┃
┃40│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8号     │       │使用童工规┃
┃ │          │       │       │定》(1991┃
┃ │          │       │       │年国务院第┃
┃ │          │       │       │81号令)取┃
┃ │          │       │       │代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劳人劳[1988] │1988年4月6日 │适用期已过┃
┃41│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9号      │       │     ┃
┃ │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       │       │     ┃
┃ │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       │     ┃
┃ │          │       │       │     ┃
┠─┼──────────┼───────┼───────┼─────┨
┃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劳力字[1988]22│1988年11月5日 │已被《禁止┃
┃42│会、农业部、国家工商│号      │       │使用童工规┃
┃ │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       │       │定》(1991┃
┃ │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       │       │年国务院第┃
┃ │工的通知      │       │       │81号令)取┃
┃ │          │       │       │代    ┃
┠─┼──────────┼───────┼───────┼─────┨
┃ │劳动部《关于调查企业│劳薪字[1990] │1990年2月7日 │适用期已过┃
┃43│职工工资、奖金、津贴│5号      │       │     ┃
┃ │、补贴发放规定情况的│       │       │     ┃
┃ │通知》       │       │       │     ┃
┠─┼──────────┼───────┼───────┼─────┨
┃ │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劳薪字[1991]27│1991年3月5日 │适用期已过┃
┃44│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号      │       │     ┃
┃ │劳动模范、全国商业劳│       │       │     ┃
┃ │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       │       │     ┃
┃ │通知》意见的函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劳办薪字[1991]│1991年4月5日 │适用期已过┃
┃45│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4号      │       │     ┃
┃ │行方案(稿)》的意见│       │       │     ┃
┃ │和报送试点工作计划的│       │       │     ┃
┃ │通知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劳办力字[1991]│1991年6月20日 │适用期已过┃
┃46│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35号     │       │     ┃
┃ │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办力字[1991]│1991年7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47│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40号     │       │     ┃
┃ │用期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劳办力字[1992]│1992年6月27日 │文件依据的┃
┃48│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28号     │       │《国营企业┃
┃ │复函        │       │       │劳动争议处┃
┃ │          │       │       │理暂行规定┃
┃ │          │       │       │》已于1993┃
┃ │          │       │       │年废止  ┃
┠─┼──────────┼───────┼───────┼─────┨
┃ │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劳安字[1993] │1993年2月2日 │适用期已过┃
┃49│会关于检查和总结《女│2号      │       │     ┃
┃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贯│       │       │     ┃
┃ │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办发[1993]72│1993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
┃50│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号      │       │共和国商业┃
┃ │的复函       │       │       │银行法》对┃
┃ │          │       │       │此有新规定┃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劳办发[1993] │1993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
┃51│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163号     │       │     ┃
┃ │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       │       │     ┃
┃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       │       │     ┃
┃ │围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劳部发[1994] │1994年2月8日 │已被《劳动┃
┃52│发《<国务院关于职工│66号     │       │部关于颁发┃
┃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       │       │<国务院关┃
┃ │施办法》的通知   │       │       │于职工工作┃
┃ │          │       │       │时间的规定┃
┃ │          │       │       │的实施办法┃
┃ │          │       │       │>的通知》┃
┃ │          │       │       │(劳部发 ┃
┃ │          │       │       │[1995]143 ┃
┃ │          │       │       │号)取代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二一│劳办发[1994] │1994年5月31日 │适用期已过┃
┃53│一厂处理职工工资问题│174号     │       │     ┃
┃ │的函        │       │       │     ┃
┠─┼──────────┼───────┼───────┼─────┨
┃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劳综司函字[19 │1995年5月8日 │适用期已过┃
┃54│司关于贯彻《关于改进│95]8号    │       │     ┃
┃ │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       │       │     ┃
┃ │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       │       │     ┃
┃ │的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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