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进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内销批准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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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名称: │2、经营企业代码: │
│ │ │
├──────────────────┼───────────────┤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号: │
│ │ │
├──────────────────┼───────────────┤
│5、主管海关: │6、贸易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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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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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规格│单位│ 数 量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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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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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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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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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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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备注: │9、审批机关签章: │
│ │ │
│ │ │
│ │ │
│ │10、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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