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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号)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生态保护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征集和评审,负责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发布和管理;
  (二)指导和协调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
  (三)制定与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有关的环保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建设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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