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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7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苏政发〔1998〕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3.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1.74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3.6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6.17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40.4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7%。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调控。沿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沿海地区,要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中心村建设和土地整理;徐淮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以及黄河故道滩地、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利用。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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