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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9〕66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铝、镁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21个铝、镁工业企业,2个商贸公司、4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国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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