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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
 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将汇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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