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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
 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的规定,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二、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三、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五、国家广电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同今年对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年检相结合,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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