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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
 (1999年6月4日 汇发(1999)189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9年1月,我局下发《关于上报外汇利润结汇及外汇资本金情况的通知》,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月15日前将历年累计未结汇的外汇利润全额结汇。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银行要求保留外汇利润、增加外汇资本金的申请。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各银行外汇利润与增加外汇资本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处理,即银行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11款规定,将外汇利润及时、全额结汇。如需增加外汇资本金,应按规定的程序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在1999年7月15日前,将1996至1998年尚未结汇的外汇利润全额结汇,并将结汇情况于8月1日前报我局管理检查司备案。
  二、各银行如需增加或购买外汇资本金,应在外汇利润结汇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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