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工中的零部件,应当在能够作准确测定的生产工序上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型号设计资料;
6.制造和检验人员应当能方便地得到有效的设计图纸,并在需要时能够使用;
7.控制包括代料在内的设计更改,并在制成产品前得到批准;
8.拒收的器材和零件应当隔离并作上标记,以防被误装到制成产品上;
9.不符合设计资料或规范而被拒收的器材和零件,应当经过器材评审委员会处理。委员会认为尚可使用的上述器材和零件,如需补加工或返修,应当重新检验并作上相应的标记;委员会认为不能使用的器材和零件应当打上标记并作处置,以确保不会被误装到制成产品上;
10.检查记录保存周期至少五年,并在制成产品上标明相应标志。
(三)民航总局在确认制造人满足本条第(一)和(二)项的要求后,向制造人颁发注明有效期限的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第三十七条 制造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生产航空器,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航空器的试验:
(一)制定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并报民航总局批准;生产的航空器均应当按此检查单进行试飞;
(二)生产试飞程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对配平、操纵性或其它飞行特性进行操作检查,以确定生产的航空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原型机相同;
2.由试飞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对操作的每一部分或每一系统进行检查,以确定在试飞过程中,仪表指示正常;
3.试飞后确定所有仪表均有正确的标记,并已配齐各种标牌和所需的飞行手册;
4.在地面检查航空器的操作特性;
5.检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它任何项目,该项检查应当在地面或飞行操作中有利于检查的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制造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生产发动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发动机的试验:
(一)对每台发动机进行以下内容的验收试车:
1.包括测定燃油和滑油的耗量,以及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和在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下(适用时)测定功率特性在内的磨合试车;
2.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至少运转五小时。对于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大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的发动机,五小时运行中应当包括以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运转30分钟。
(二)本条第(一)项所要求的发动机试车可在适当的安装条件下利用现有型号的功率(或推力)测量设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制造人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生产螺旋桨,应当对每副变距螺旋桨进行功能验收试验,以确定在其整个工作范围内是否正常工作。
第四十条 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或权益转让协议持有人,在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生产时,为其产品申请航空器的适航证或申请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书,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一)每一产品的质量均符合型号合格证书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二)每架航空器均作过试飞检查;
(三)每台发动机或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工作检查。
第四十一条 制造人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制造人取得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要求及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相应要求,并接受局方的检查;
(二)制造人取得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后,应当保持经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在对该系统进行更改前应当按规定报局方批准;
(三)每一产品均应当按本规定第十章的要求设置标牌和标记。
第四十二条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和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要求如下:
(一)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总局认可的其它条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1.型号合格证书;
2.型号合格证书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3.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表明对于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任何产品均已建立并能够保持一个质量控制系统,以确保产品的每一项目均能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书的设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保证每一生产的产品都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所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程序的说明资料以供批准:
1.关于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说明,包括说明质量控制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职能关系的图表,以及质量控制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分工;
2.关于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厂生产的零部件检验程序的说明,包括当供应厂交付给主制造人而主制造人不能完全检验其符合性和质量时,保证零部件质量的验收方法;
3.关于单个零件和完整的部件进行生产检验所用方法的说明,包括说明所用的任何特种工艺及控制这些工艺过程的方法、完整产品的最终试验程序、航空器的生产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
4.关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包括记录评审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序;
5.关于将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情况通知现场检验员的制度的说明;
6.表明检验站位置、类别的清单或图表。
(二)主制造人应当使局方了解其委托转包制造人对零部件进行主要检验的一切情况。主制造人应当对这些零部件负责。
第四十七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使生产的每一产品均符合型号合格证书的设计要求,民航总局即可颁发生产许可证。如果产品具有相似的生产特性,民航总局可以允许在一个生产许可证之下生产多于一种型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