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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98修订)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书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和重新申请的型号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型号合格证书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和重新申请的型号合格证书的颁发以及对上述证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一)“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二)“大改”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三)“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水平的型号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进行尚未达到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的大改,应当向局方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并表明大改后的产品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民航总局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一)型号合格证书更改及型号合格证书数据单更改;
  (二)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民航总局颁发适航指令时,型号合格证书及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应当:
  (一)按适航指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供局方批准;
  (二)根据局方对该设计更改方案发出的设计更改批准,向有关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改情况的说明性资料。
  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局方或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根据使用经验认为对该型号进行设计更改将有利于产品的安全性时,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应的设计更改资料,经局方批准后实施。持有人应当将经批准的设计更改的资料提供给该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或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对型号设计进行下述更改需要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一)对产品的设计、构形状态、动力、功率限制(发动机)、速度限制(发动机)或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
  (二)改变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数目或旋翼的数目,或航空器换用不同推进原理的发动机或旋翼,或换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
  (三)对于发动机,涉及工作原理的改变;
  (四)对于螺旋桨,涉及桨叶数目或桨距变距工作原理的改变。
  第三十二条 对型号设计更改应当符合的适航标准规定如下:
  (一)除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及适用的运行要求外,型号合格证书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申请人还应当按下述任一项,选定适用的适航标准:
  1.申请原型号合格证书时所依据的适航标准及民航总局确定的专用条件;
  2.申请型号合格证书更改或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之日有效的适航标准及有关的修正案和专用条件。
  (二)如果民航总局认为拟议的更改是部件、设备安装或系统安装的新设计或实质上是全新设计,而且该产品原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标准对拟议的更改没有规定适用的标准,申请人应当遵守申请该型号合格证书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书之日有效的适航标准和民航总局确定的专用条件及修正案,以使该产品的安全水平等同于该产品原型号设计批准时建立的安全水平;
  (三)型号合格证书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申请人对于型号设计的每项更改,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补充型号合格证书规定如下:
  (一)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书的任何人均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向民航总局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其中产品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还可以申请原型号合格证书的更改;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包括:
  1.产品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
  2.该产品原型号合格证书。
  (三)补充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享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权利。

第四章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进行的生产

  第三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进行的生产的批准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制造人如果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进行生产,应当:
  (一)确保每一产品均可供局方检查;
  (二)在制造地点保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便局方能够确定该产品及其零部件是否符合型号设计的要求;
  (三)除民航总局另有批准外,在型号合格证书颁发一年后继续制造产品时,建立和保持一个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以保证每一产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根据新建立的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向局方提供一本手册,说明已执行该系统和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要求;
  (五)在生产检验系统被批准前,用书面形式向局方提交接受审查的计划。
  第三十六条 对生产检验系统及其批准的规定如下:
  (一)制造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要求建立生产检验系统时,应当:
  1.建立由检验、设计和其他技术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器材评审委员会及器材评审程序;
  2.器材评审委员会活动的完整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二)生产检验系统应当具备至少能够确定下述要求的手段和方法:
  1.用于制成产品的入厂原材料、外购件或转包件,符合型号设计资料的规定,或为适用的等效品;
  2.物理或化学性能不能及时准确测定的入厂器材、外购件或转包件有识别标志;
  3.妥善储存和充分保护易受损和易变质的器材;
  4.影响制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工艺,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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