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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的说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监察类别、监察专业和监察范围,监察员资格和证件,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行政管理。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由民航总局统一颁发证件,其执法行为也应受到规范。所以本规定的制定是必要的。
  二、关于称谓
  以前民航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监察员”,有的称为“检查员”。根据统一称谓的要求,《规定》将所有从事民用航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称谓统一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该称谓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接受其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事业组织(如民航总局空管局)中的行政执法人员。
  监察类别的划分依据是民航行政执法的不同职能。这些类别均为外部管理职能,内部管理职能如纪律、党政工团等,不作为监察事项规定,不颁发监察员证件。
  三、关于发放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行使政府职能,发放监察员证件。对于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以联合规章授权民航总局行使的政府职能也发放监察员证件。对于不属民航总局主管又无其他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管辖的事项,不颁发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
  四、关于监察类别
  《规定》规定的监察员类别,按《民用航空法》的授权设为六类。有些类别还可以分为不同的监察专业,如航空器适航监察员可以分为四个监察专业。各监察专业的具体职责由民航总局各有关司局规定并按规定制作证件附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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