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私枉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执法相对人的礼金、宴请,不得接受其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私自占用执法相对人的车辆、通讯设备,不得要求执法相对人报销个人费用。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资料,要妥善保存。
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执法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尊重执法相对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监察员不得随意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第三十条 监察员应当在监察员证载明的监察类别、监察专业和地域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专业、地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察员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执法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况收留或者收回其监察员证,并可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