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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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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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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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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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000 │烫发剂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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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3000 │定型剂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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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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