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中心〔1999〕1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
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文)精神,规范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工作,特发布本通知。请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辖区内上市公司,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实施细则
1、电子存档范围
电子存档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以及发行、配股、重大事件的报审最终审定材料的摘要和全文,对报审材料中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签名等无法电子化的,暂不作电子存档要求,但需对相应纸质文档作妥善保存。
2、文件格式转换方法
所有电子文件用 Word 或 Excel 编写,版本不限,保存完毕后,还应另存为纯文本文件。具体方法如下:
运行Word或Excel,打开被转换文件,单击“文件”菜单中“另存为”,在“另存为”窗口中选“保存类型”为“带分行符的纯文本(*.txt)”(在word中)或保存成“文本文件(以制表符分隔)(*.txt)”(在
excel中)。
对转换后的纯文本文件和原Word、Excel文件同时进行电子归档。
3、电子存档文件命名方法
为方便查询和处理,上市公司应规范电子文件的命名。交易所已经颁布电子文件命名规则的,按交易所规则的执行,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电子归档文件名为????XWYY〔string〕.*,其中????XWYY为基本项,必须填写;〔string〕 为可选项;* 为文件扩展名。
1)文件名基本项包括:
????表示公司股票代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按原代码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填写股票代码的第一位和后三位,如上海石化,股票代码为600688,则应填写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