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资质量管理严厉查处经营
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紧急通知
(供销农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长期以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商品供应工作中,一直把农资质量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多种手段,严格质量管理,积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几个月来,随着化肥市场零售放开,零售网点增加,特别是个体户设点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一些配套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有所上升。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个别农资公司和基层农资销售网点,为谋取局部利益,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制假卖假陆续被曝光揭露。这种做法辜负了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对供销社农资系统的信任,损害了供销社的形象,影响十分恶劣。现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晨峰农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部贩售假“硫酸钾”化肥、江苏省南通市农资集团公司化肥分公司伙同个体户造假、甘肃省白银市两家农资部门卖劣质化肥的事件予以通报,并对进一步做好农资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克报“市场责任减轻”的思想倾向,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给农民供应质优价廉农资商品的责任,稳定市场,保证供应,切实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经营中的主导作用。
二、加强对农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供销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增强农资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对经营者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直至收回营业执照。同时,继续积极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从供销社农资系统进入市场,损害农民利益。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制度,都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实行进货前检验制度、进货信誉卡制度、销售承诺制度、质量举报制度和质量监控抽查制度,使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在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各环节中,尤其要严把进货关,做到没有“三证”的商品坚决不进,从源头上管住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