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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 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贯彻《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券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就证券交易所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最低结算备付金(即结算头寸)制度,要求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会员缴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时,应要求其在次日补足。制定或修改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报我会备案。
  二、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状况和历年遵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调整其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标准。
  三、对于不能按期、足额交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重点监控,并按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或处罚。
  四、对于出现结算透支且不能按期补足最低结算备付金的会员,要根据具体风险状况,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证关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会员尽快偿还透支款或提供足额抵押品;
  (二)暂停会员营业部接受新客户的托管(指定),暂停在营业部透支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也可以考虑暂停在营业部向证券交易所透支期间买入证券客户的转托管(转指定);
  (三)确定会员当日买入额度;
  (四)暂停买入;
  (五)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采取本条措施后,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急办法,并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说明工作。
  五、对于发生会员结算透支且有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形,除采取上述第四条措施外,还应当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会员法人提出弥补透支的措施,并责成立即向其原审批机关、所在地政府和该法人的主要出资人报告;
  (二)要求会员法人立即报告资产状况、自营帐户、相关资金情况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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