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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一)企业前3年的实际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出口量;
  (二)企业前3年的财务状况和劳动工资;
  (三)国家1995年年度配额总量。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公安部根据企业上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生产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行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情况,确定企业下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依据以下方法核定企业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一)已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将在下年度获得多边基金资助并全部停止哈龙灭火剂生产的企业,核定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为零。
  已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将在下年度获得多边基金资助并部分停止哈龙灭火剂生产的企业,仅核定相应生产部分的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二)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配额总量扣除上款确定的哈龙灭火剂生产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在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的上年度配额基础上等比例削减各个企业的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
  六、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交易使用。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交易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
  (二)用于交易的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
  (三)欲购进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企业须得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实施永久性交易的企业,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自下年度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依据;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配额交易企业必须鉴定交易合同,并须将交易合同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在接到交易合同7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应根据批准的交易合同变更交易企业双方的当年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同时,向交易企业双方及其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变更情况。
  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交易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变更后的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量组织生产。
  七、持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必须按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2)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本季度的有关情况,并抄报省、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哈龙灭火剂生产年报表;哈龙灭火剂生产月报表;哈龙灭火剂销售年报表;哈龙灭火剂销售月报表;哈龙灭火剂财务年报表;氯氟烃22、溴素、氯气等主要原料购入帐;哈龙灭火剂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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