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一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基建工程和其他工作任务等,在完成和告一段落后,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加以系统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工作任务、科研成果、基建工程或其他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或经检查不合要求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自己所承担部分的档案正本,但应将副本或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四章 环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照《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分类大纲》进行环保档案的分类标引,编写总目录和分类目录。进行档案实体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组织馆藏。
第二十条 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一定时期(15年以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保存;凡介于以上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应长期(15年至50年)保存。
第二十一条 环保档案的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潮、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应定期检查环保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环保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由本单位环保档案、科技、保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