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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以便管理和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
  二、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
  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第四十九条 可燃质废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
  二、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 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设计此类废渣的堆埋场时,必须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防止扬散的措施;还须设置堆场雨水或渗出液的收集处理和采样监测设施。
  第五十一条 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堆存。但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节 噪声控制

  第五十三条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 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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