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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8年3月21日 国家环保局)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
  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
  《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如果投资属于地方又未纳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预审工作由地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预审与审批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允许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
  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避免混乱,不得擅自越权。凡越权审批(委托项目除外)一律无效。
  4.关于评价方案或评价大纲的编审问题
《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为了便于执行,在此加以说明:“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应理解为“在正式签订评价合同之前”;“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是指“需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5.关于报批文件备案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做规定,备案材料除审批文件外,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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