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设计证书》或者宣布作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将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吊销《设计证书》”。修改为: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收回《设计证书》,或者宣布作废”。
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环〔86〕003号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1986年3月26日联合发布)
国务院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因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四、《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1995〕10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
将“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修改为: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