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
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的通知
(国经贸监督〔19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针、输血器、药液过滤器、输液针、输液器、输血袋等,下同)上违反规定乱验收、乱检查、乱检测、乱发证、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个别地区甚至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审批发证收费,危害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加重了企业负担,扰乱和削弱了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全国销售其产品时,不得要求企业办理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各地已实施的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要立即取消,坚决制止收取与此相关的“检测费”、“评估费”、“审核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发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卫生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费;经批准允许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和重复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
二、根据《
产品质量法》、《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抽检,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三、各地区要组织财政、物价、经贸、监察、审计、纠风办等部门对涉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已收取的费用要退还企业,不能退还企业的要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