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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五章 储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立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并指派专人管理。
  使用麻黄素的单位也要建立购买、使用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输麻黄素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没有上报备案;
  (二)麻黄素生产企业自用麻黄素没有办理购用证明;
  (三)购销麻黄素活动中使用现金;
  (四)没有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麻黄素生产经营统计数据;
  (五)医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六)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麻黄素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没有在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扩大麻黄素生产能力或增加生产计划;
  (二)不凭内、外销购用证明销售麻黄素;
  (三)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行销售给麻黄素使用单位;
  (四)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
  (五)购用麻黄素的单位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
  (六)麻黄素出口企业擅自出口转内销;
  (七)转让麻黄素购用证明和出口购用证明者。
  第三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使麻黄素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由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领导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者责任,并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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