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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六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黄素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能力,也不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第八条 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第九条 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麻黄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度生产计划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各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将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收购计划,按照麻醉药品计划编报程序制定。
  第十一条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情况(含自用麻黄素数量)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麻黄素生产企业要加强麻黄素的生产管理,包括对麻黄素中间体、半成品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合成麻黄素的研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麻黄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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