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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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